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耀正事務所 辦理租約公證,避免租約糾紛。
租約公證

辦理租約公證,避免租約糾紛。

公證租約的好處(二)

上回提到租約公證的其中一個好處,就是「強制執行」條款,也就是說如果有一方不履約,
那麼在一定的條件下,可以直接送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省卻了訴訟可能產生的勞力時間費
用等。

這回我們要再講一下租約公證的另一個好處,那就是「避免租約糾紛」。

為什麼租約公證可以避免糾紛呢?

1. 公證人確認雙方意思:
    公證人會確認雙方是在意思自由下,而且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狀態下才來辦理公證。
所以經過公證的合約,如果日後有人想要毀約,說自己是沒看清楚就簽,或者當時意識
不清等等,這樣的說詞是很難被法院所採信的。
    因此公證過的契約(不僅是租約),雙方日後尊重合約切實履行的機率是非常高的。

2. 公證人確認雙方簽約的資格:
    公證人會請房東提出權狀、謄本的證明文件,房客則是身分證等文件,如果是代理簽約,
也需要提出印鑑證明(個人授權)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(公司授權)等文件,來確認雙方確實有
資格來進行簽約。
    因此可以降低日後發生有人不認帳,說自己沒有授權或者是他人冒簽等等情形。有時候也可
以篩選掉一些怪怪的房客,如果房東要求公證,對方卻推託不願意去的時候,那麼也許你應該
想想為什麼他不敢去公證,難道是因為心裡有鬼?甚至有一些不良紀錄怕被發現等等。

3. 公證住宅租約採用內政部公告版本
    住宅的租約公證,目前公證人都是採用內政部所公告的版本,因此大家在簽約前都可以預見
自己所要簽訂的合約內容,而不會是用房東自己去書店買,或者自己撰擬的「不平等條約」,
這很大程度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機會, 因為政府公告的版本對於雙方的權利義務,基本上都已
經做了很詳盡的規範。所以租約雙方進行租約公證時,雙方不用特別花很多心思去審閱合約內
容,因為是真正的所謂「公版」,也不用擔心有沒有甚麼合約陷阱之類的東西,會不會簽了後
患無窮等等...在公證人的陪伴下可以以很安心地簽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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