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耀正事務所 離婚後拿不到贍養費、扶養費?也許你應該考慮離婚公證
公證Q&A

離婚後拿不到贍養費、扶養費?也許你應該考慮離婚公證

結婚和離婚依照現行法律,都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生效。所以現在結婚公證,通常求的是一個儀式感,那麼離婚公證呢?去登記就好了,何必公證呢?

離婚後,可能會有贍養費、孩子生活扶養費、學費或者離婚前有向對方借錢等等的金錢給付問題。我們也不難發現,周遭常常聽到有該付錢的一方賴皮的事情發生,那個人仍然吃香喝辣,卻把該盡的義務拋諸腦後,讓經濟上弱勢的一方覺得十分不公平。如果要對方依照離婚協議付錢,還得上法院訴訟,勝訴之後才能夠去強制執行,過程將耗費大量時間、金錢,最慘的就是心很累。

這時候離婚公證的效益就出現了,雙方在離婚協議裡談好的金錢給付義務,一旦經過公證卻沒有履行,就可以拿公證書直接送法院強制執行,省去了訴訟的時間、金錢、心力的耗費。

因此如果要確保離婚後,這些金錢的給付都能夠到位,你應該選擇辦理離婚公證,事前多一道程序,以免日後產生更多麻煩。

 

那麼離婚公證應該準備哪些什麼?

  • 配偶本人到場
  • 身分證、戶籍謄本
  • 離婚協議書一式5份
  • 證人*2到場+身分證
  • 如果涉及財產分配,請提供與該財產相關的證明文件(存摺、權狀等等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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